(一) | 利息所得:持有債券所領取之債券利息,或是附買回交易之利息所得。 |
(二) | 資本利得:由於債券殖利率波動使得債券價格變動,計算買入債券除息價格與賣出價格之差。 |
(一) | 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指發行者無法償還本息所造成之投資損失。 |
(二) | 利率風險:指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債券價格變動與利率變動呈反比關係。 |
(三) | 通貨膨脹風險:債券的實質報酬率等於名目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當通貨膨脹率升高時,就會降低投資債券的收益率。 |
(四) | 流動性風險:若債券流動性不佳,會影響其變現速度及價格。一般而言,政府公債的流動性最高,但各期次公債流動程度各不同。有些公司債因發行量太小,缺乏信用評等機構評估債信而喪失流動性。 |
(五) | 遺失損毀風險:無記名債券遺失時不能掛失,但央債87之1之後改採無實體債券,已無此風險。 |
(六) | 再投資風險:債券還本付息時再投資的實質報酬變動風險。 |
本國自然人 | 本國法人 | |
---|---|---|
本國人發行之債券 | RP利息10%分離課稅 (亦無須繳交健保補充費) |
RP利息10%(合併營所稅) |
買斷利息10%分離課稅 須繳交健保補充費 |
買斷利息併營所稅 | |
外國人發行之債券 | RP利息10%分離課稅 | RP利息10%(合併營所稅) |
買斷利息免稅 但應倂計個人最低稅負制 |
買斷利息併營所稅 |
種類 | 所得稅 | 交易稅(稅率) | 利息所得稅 | 營業稅 |
---|---|---|---|---|
政府債券 | 免稅 | 免稅 | 說明3 | 免稅 |
金融債券 | 免稅 | 免稅 | 說明3 | 免稅 |
公司債 | 免稅 | 免稅 | 說明3 | 免稅 |
(一) | 資本利得:由於債券殖利率波動使得債券價格變動,計算買入債券除息價格與賣出價格之差。 | ||||
(二) | 交易稅:金融債券、公司債與公債交易免徵交易稅。 | ||||
(三) |
利息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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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可到各票券金融公司、銀行信託部、證券商承作債券之營業處所開戶,以電話議價方式進行買賣斷或附條件交易,免收手續費。本公司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投資人以電話或至本公司與交易員洽議,成交後將款項電匯入本公司於各金融機構帳戶。下午時間可議定次日交易。
債券自營商(賣方)將債券售予投資人(買方),並與投資人約定,於未來特定的日期按約定之利率、金額由債券自營商買回原先賣出之債券。對投資人而言,買賣之差價及為其利息所得。
個人
1. 個人年度利息所得超過新台幣27萬元者。
2. 綜合所得稅之稅級較高者。
法人
1. 享有稅賦優惠的行業,例如:高科技產業。
2. 以完全完工法認列營業收益之營建業。
3. 當年度申報虧損之公司。
投資人於前一天下午或當天早上11點前電話通知債券商交易員,承作之利率依當天牌告利率與交易員議定之,投資人需於當天將款項匯入債券商指定之銀行帳戶,賣出成交單及保管憑證於交易當日下午寄出。若投資人於RP到期時不再續作,債券商會將本金及利息匯還投資人帳戶,並寄交買回成交單,即完成全部RP交易。
新台幣50萬元以上。
一年內之任何天期,但以10天、20天、30天、60天、90天為主。
假設投資人承作新台幣一仟萬元附買回交易(RP),承作天期90天,承作利率4.5﹪,則到期之利息、本利和為:
利息:10,000,000×4.5﹪×90/365=110,959
稅:110,959x10%=11,095
本利和:10,000,000+110,959=10,110,959
債券交易商向投資人買斷債券或賣斷債券予投資人,由買受人持有債券至到期日。
適合債券買賣斷
1. 追求高收益之個人 。
2. 金融業之法人。
3. 有長期資金之一般法人。
適合債券買賣斷
1. 金融業之法人-可作為流動準備。
2. 壽險業之法人-可作為保證金。
3. 營建業之法人-可作為押標金。
中央政府公債、省市政府公債、金融債券、上市公司或國營企業發行之公司債等。
目前債券交易免徵交易稅及營業稅,但利息所得仍需課稅。個人若買斷債券憑息票兌息者,利息分離課稅10%(不併入綜所稅),並繳交健保補充費用;法人則按持有天期、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虧損免稅。
(一) | 安全性高:票券皆由政府事業機構、銀行及企業(多經由金融機構保證、承兌或背書)所發行,債信最可靠。 |
(二) | 流動性強:需要資金時可隨時於市場賣出。 |
(三) | 利息優厚:票券投資可依公司或個人稅負規劃靈活選擇,按日計息,避免短期資金閒置。 |
(四) | 分離課稅:個人(自然人)投資票券利息收入採百分之十分離課稅,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申報;非金融機構之一般營利事業,其票券利息免繳營業稅。 |
(五) | 無實體化交易(國庫券除外):所購買票券皆由集保公司委託合庫商業銀行保管,交易皆採無實體帳務劃撥,安全可靠。 |
(六) | 手續簡便:電話洽定交易,收付均經由票券集中保管參加銀行款券同步交易(DVP),避免現金收付之風險。。 |
本公司賣出票券予投資人至票券到期日,票券集保系統(BCSS)負責實券保管及兌償帳務銀行(即前述之合庫商銀),將發票人存入之兌償款,扣除法定扣繳稅款後,撥入投資人銀行帳戶。
本公司將票券售予投資人(買方),並與投資人約定,於未來特定的日期按約定之利率、金額由本公司買回原先賣出之票券。
投資人前一天下午或當天早上11點前電話通知本公司交易員,承作之利率依當天牌告利率與交易員議定之,投資人需於當日將款項匯入集保帳戶連結之款戶,賣出成交單於當日下午寄出。若投資人於票券到期時不再續作,本公司將本金及利息匯還投資人集保款戶,並寄交買回成交單。
依票券商管理辦法規定,最低十萬元,惟現行市場上,以五百萬元以上居多。
依票券商管理辦法規定,最長不超過一年期,惟現行市場上,以180天內居多;若為附條件買回交易,亦可指定天期。
假設投資人承作新台幣一仟萬元附條件買回交易,承作金額9,798,620元,天期90天,利率為0.40%,則到期之利息、本利和為
利息收入=9,798,620×0.40%×90/365=9,664(元以下四捨五入)
扣繳稅款=9,798,620×0.40%×90/365×10%=966(元以下全捨)
稅後本利和=9,798,620+(9,664-966)=9,807,318
(一) | 國庫券。 |
(二) | 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
(三) | 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
(一) | 有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發行人須先與金融機構洽妥保證條件。 | ||||||||||
(二) |
免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依照「票券商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業務自律規範」,票券商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承銷、經紀或買賣業務,其發行人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惟因已簽訂中長期承銷合約續發者或依照本公司所訂票券賣斷中途買回規定辦理中途買回者,不在此限:
|
發行公司於發行前一天上午以電話聯絡本公司交易員,洽妥發行金額、利率及發行天期等各項明細,填妥各項發行文件後,併同商業本票交予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派員取回。
一年之內任何天期,但以30天至180天為主。
(一) |
利息:先計算出每萬元單價(小數點第二位後四捨五入) 發行面額×(10,000-每萬元單價)/10,000計收 。 |
(二) | 保證手續費:由保證機構按發行面額×費率×實際發行天數╱365(元以下全捨)計收。 |
(三) | 承銷手續費:按發行面額 ×費率 ×實際發行天數╱365(元以下全捨)計收。 |
(四) | 初級市場交割服務費:按發行面額 ×費率 ×實際發行天數╱365(元以下四捨五入)計收。 |
交易比照融資性商業本票承銷處理程序,惟免收承銷手續費。
成本計算
(一) 貼現值:計算方式同商業本票。
(二) 手續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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