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市場概況

債券為各級政府、金融機構、公司組織等法人,在資本市場籌措中長期資金所發行的有價證券。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公司得經營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債券市場包括初級市場與次級市場。所謂初級市場即發行市場,係指首次發行債券之市場;債券發行後,流通交易之市場,則為次級市場。

債券發行方式

(一) 依面額發行:以票載面額為發售價格。
(二) 折(溢)價發行:採公開標售,以低(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

債券交易市場

(一) 集中交易市場:債券自營商或經紀商的各種買賣報價匯集至台灣證券交易所,並以競價方式(出最高價之買方,或出最低價之賣方可優先成交,如買賣報價相同,以先報價者優先)撮合成交,惟僅限買賣斷交易,且須負擔手續費。
(二) 店頭交易市場:買賣雙方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以當面或電話議價的方式進行交易,簡稱櫃檯買賣,買賣斷或附條件交易均可,無須負擔手續費。

債券的種類

債券依發行人別分為三大類:
(一) 政府公債
根據「公共債務法」規定,各級政府為籌措資金所發行的債務憑證,依發行單位之不同可區分為:
1. 中央政府公債(簡稱中央公債):政府公債由財政部國庫署編列發行額度,並訂定票面利率,再委託中央銀行國庫局採標售方式發行。
2. 省政府公債與直轄市政府公債:省政府與直轄市政府公債為支應重大建設所發行的公債。
公債依其債票形式(實體)或登錄形式(無實體)發行,可區分為:
1. 實體債券:債券以債票形式發行,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時憑票兌領本息。
2. 中央登錄公債:中央登錄公債係由中央銀行發行,委託清算銀行以電腦登記相關權利資料,並發給持有人公債存摺,以取代交付實體債票的公債,到期時本息直接撥入公債持有人之存款帳戶內。
(二) 金融債券
根據「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儲蓄銀行與專業銀行以供給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所發行的債券稱為金融債券。
(三) 公司債
公開發行公司為募集中、長期資金,依據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所發行的可轉讓債務憑證稱為公司債,依有無附帶其他權益可分為普通公司債與可轉換公司債。

債券交易方式

(一) 買斷交易(OB):買入債券,持有至債券到期日。
(二) 賣斷交易(OS):賣出債券,買受人持有至債券到期日。
(三) 附條件買回交易(RP):債券自營商將債券售予投資人,與投資人約定,於約定日期按約定利率、金額由債券自營商買回。
(四) 附條件賣回交易(RS):債券持有人將債券售予債券自營商,債券自營商與投資人約定,於約定到期日以約定利率、金額賣回該投資人。
(五) 99年新制債券RP會計分錄 (跨99年到期RP交易與99年)
客戶於98年12月1日以 利率0.25% 承作RP 45天 50,000,000

《承作日》
98年12月1日
借:附賣回債券投資 50,0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00

《到期日》
99年1月15日
借:銀行存款 50,013,870
預付稅款 1,541 (扣繳稅率 10%)
貸:附賣回債券利息收入 15,411
附賣回債券投資 50,000,000

適用扣繳率:
0% (一般免稅機關團及免稅政府機關,所得稅施行細則83)
10% (本國國人、本國企業)
15% (外國個人、外國企業)

(六) 舊制
對於約定為固定利率之債券及折現發行之零息債券,其會計處理及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1. RP利率為有效利率並認列利息收入,而年度報稅則以票面利率之10% 申報抵稅,另折現發行債券則以折現發行利率之10%申報抵稅,相關法令依據請詳所得稅法第31-1條。
2. 固定利率意指中央公債、金融債及公司債之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零息債則為折現發行,票面利率為0%之債券。 範例:A公司於96/7/3以約定利率1.65%承作RP交易100,000,000(央債95-6,票載利率1.875%,面額90,000,000),並約定96/7/13到期。

《以融資說入帳》
■債券RP買入時:
借:附賣回債券投資 100,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00

■債券RP到期時:
借:銀行存款 100,040,685
預付稅款 4,623
貸:附賣回債券投資 100,000,000
附賣回債券利息收入 45,205
債券累計稅款損失 103

《以買賣斷說入帳》
■債券RP買入時:
借:債券投資 100,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00

■債券RP到期時:
借:銀行存款 100,040,685
預付稅款 4,623
貸:債券投資 100,000,000
債券利息收入 45,205
買賣利益 103

《說明》
客戶於稅務申報時,若按照買賣斷說,需申報債息收入45,205,並申報買賣利益103,惟預付稅款4,623 亦可申請退還,惟客戶申報仍依簽證會計師意見辦理。

投資債券的優點

(一) 獲利穩健:投資債券享有固定利息,孳息穩定,為最穩健的理財方法。
(二) 信用最佳:公債由政府發行,債信安全。
(三) 流動性強:買斷債券可隨時在債券次級市場賣出,或透過附賣回交易(RS)方式取得資金,亦可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擔保品,迅速取得資金;而承作附買回交易(RP),如臨時有資金需求時亦可提前解約取回資金(提前解約作業方式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四) 最佳押標金:參加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招標或公務保證時可作押標金或保證之用(附買回交易不可)。
(五) 稅負優惠:個人全年利息所得未超過27萬元者,可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享有免納綜合所得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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